为了将两件软件专利无效掉,请求人先是通过百度网盘下载的安装程序试图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来无效,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证据属于现有技术,因此第一次驳回了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是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为“装配式预制柱钢筋测算方法、系统和介质”的专利ZL202010200843.1,以及名为“装配式预制梁建模及钢筋测算方法、系统和介质”的专利ZL202010200834.2。无效请求人是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及国知局决定
无效请求人国泰新点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并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针对涉案两专利做出专利无效二审行政裁决,维持一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驳回请求人上诉。(2026)最高法知行终6号、(2026)最高法知行终7号。
第二次无效:诚实信用原则
与此同时,无效请求人并未放弃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挑战涉案的两件软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2026年1月7日再次同时做出两份决定,驳回了请求人基于专利法第25条1款认为有关计算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无效请求,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无效请求。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广联达公司版本号为GTJ2018v1.0.24.2的软件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以及该软件产品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高度相似。即,请求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本专利抄袭现有技术” 的相关规定。”
第三次无效:软件产品体验成为现有技术突破口
从前两次的无效来看,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策略全部集中在该专利申请前已经被其自身公开的方向上,无论是从百度文库调取证据,还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其自身软件已经发行来作为无效理由。
然而相关请求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了,不过这距离最终成功也越来越近了。
终于在2026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最新两份决定中,合议组认可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也就是广联达自己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进行的软件产品体验并招募试验人员的行为构成为公众所获知,同时体验的软件产品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宣告涉案两专利全部无效。
在此过程中,合议组对于双方提交证据的优势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 4.3 节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合议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该规定体现了通常所称的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最终无效请求人一方的证据达到该标准。
在此过程中,合议组重点审查了两点:一是软件体验活动中参与的用户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二是其中的软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对于第一点,专利权一方主张,该软件的免费体验活动的报名上限是2000人,且反证显示已报名191人。因此主张该活动仅面向限定主体定向试用,并未向社会公开,未达到现有技术“公众可自由获取”的法定公开标准。另外主张结合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版权声明》,进一步佐证参与试用的 2000 名用户亦受使用限制、具有保密义务,“装配式模块” 软件技术内容无法向外自由扩散。
然而合议组审理后认为,厂商出于控制体验规模的考虑而加以规定的,该体验活动并未限定参与体验活动的人员身份、权限、义务,不能推断出该体验活动的参与人员具有保密义务。专利权人提交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仅涉及 “软件产品使用权的许可、服务及产品升级、权利限制说明、有限责任条款、关于某些特性的告知及要求您关注此类告知的提醒、产品用户体验改善计划隐私声明” 的内容,《版权声明》则仅涉及该软件的版权相关内容,二者均未约定其与该软件用户之间存在与该软件的相关功能有关的保密条款,即专利权人未能提交约束该软件用户与该软件的相关功能有关的明示保密条款,进而可以确认该软件用户就该软件的相关功能不存在明示的保密义务。
另外,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推出的软件产品推广活动及免费体验,其目的均为推广前述软件产品,希望更多的人可以了解前述软件的各项功能。由此,可以确认该软件用户就该软件的相关功能并不存在默示的保密义务。基于前述分析,合议组认为该软件的前述用户(包括反证1−1所述体验活动的参与人员)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
此后合议组基于该体验的软件模块所显示的内容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
本案中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通信人是孙巍峰, 李洪峰;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君之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信人是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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