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累积许可费率

摘要: 作者:陆雨2026年10月21日,Sisvel的David Muus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份有关Wi-Fi专利池许可项目的对比,一边是Sisvel的Wi-Fi 6和Wi-Fi 7多模项目,另一边是Avanci推出面向汽车领域的Wi-Fi项目(目前仅Wi-Fi 6)。其中该对比援引了LexisNexis在Wi-Fi领域先后发布的SEP报告数据,得出Sisvel专利池的权利人拥有1871族专利,占到行业...
Wi-Fi累积许可费率
PRIP Research

作者:陆雨


2026年10月21日,Sisvel的David Muus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份有关Wi-Fi专利池许可项目的对比,一边是Sisvel的Wi-Fi 6和Wi-Fi 7多模项目,另一边是Avanci推出面向汽车领域的Wi-Fi项目(目前仅Wi-Fi 6)。

其中该对比援引了LexisNexis在Wi-Fi领域先后发布的SEP报告数据,得出Sisvel专利池的权利人拥有1871族专利,占到行业总堆叠数量的21.46%,而Avanci的该汽车项目的许可人的专利是316族,占比3.6%。

相比于Sisvel公布的Wi-Fi 6是0.5美元/unit,和Wi-Fi 6+Wi-Fi 7是0.6美元/unit,Avanci目前没有公布许可费费率。

来源:Sisvel

因此,从这两个项目来看,目前Wi-Fi的专利池化水平并不高,两者加起来只占到25%的专利总量,还有大量的Wi-Fi专利游离于专利池之外,这也是目前为何Wi-Fi领域的专利诉讼成为专利行业诉讼最为密集,纠纷最多的领域,很多许可人都在进行双边许可,像传统的“四大家”——高通、爱立信、诺基亚和InterDigital,没有一家参加专利池。更多的还有各大机构支持的NPE都在积极进行该技术的货币化。

例如从耗资数亿美元从黑莓手中收购大量专利的Malikie等实体,目前发起的40多起专利诉讼中,一半都是涉及Wi-Fi的专利执法,领域已经渗透到各个科技行业,足见这个项目能给其带来的收益或是不小的一部分。因此,像这样的双边许可人也很难进入专利池中。但是唯一例外的是,Malikie目前是Avanci面向汽车Wi-Fi的许可人之一,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Avanci这个池能够一揽子解决Malikie,黑莓,Altas、Sol IP等这些更具进攻性的许可人,实际上对于一些国际化车企还是有些吸引力的,因此真正能够形成这个池的核心或许正是这些行权积极的许可人,而不是那些很少主动起诉的许可人。但是目前来看,Malikie不太可能将除汽车外的其它份额投入到Sisvel的池中。

换一个角度,如果Sisvel公布的21%的占比定价0.5-0.6美元是一个FRAND价格,那也就意味着行业累积的费率在2.5-3美元,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但是很有可能因为现在权利人的分散性,一些实施人收到的许可邀约加起来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一至少从专利池角度认为是FRAND的累积费率。

实际上,美国法院早期曾在一些案件中做出过Wi-Fi的费率裁决,但是当时并未解决整个行业的累积费率问题,因此这一领域相对还比较分散。

然而,慕尼黑地方法院在近期发布的这份FRAND指引中,却给出了不同场景下计算Wi-Fi累积许可费率的合理范围。但是由于该法庭长期以来站位权利人的立场,且该指引仅是该第七民事庭三位法官的意见,连慕尼黑地方法院内部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更何况整个德国法院,因此向来以严谨著称的德国在这个做法上似乎是太想解决现有的SEP争议。因此可能反而会陷入和引发另外的争议,正如英国法院最早开始的裁决全球FRAND费率,目前矛盾并发,因此慕尼黑的这份指引恐怕也会像“三八线”和“麦克马洪线”一样,成为后期边界两方真正争议的焦点。

想要解决矛盾,最终可能反而制造了矛盾。

那么在这份指引中,对于Wi-Fi部分的累积费率,主要借助的是华硕一号案来确定的,因为本案的争议就是Sisvel专利池中的许可人与华硕的纠纷。

这也是慕尼黑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在舍恩法官的带领下做出的认为是第一个计算FRAND费率区间的案件,这一改德国法院以前不碰费率的传统。

在指南中,提到假设Sisvel专利池仅覆盖10%(实际大概率15%-20%),其确定的标准化产品价格,手机是150-200美元,笔记本/台式机是500-550美元。

因此Wi-Fi 6的行业累积许可费率ARB,手机是2%-6%,笔记本/台式机是2%-7%。单台ARB价格,手机是3-12美元,笔记本/台式机是10-38.5美元。

这一数值已经比Sisvel目前反推的行业在2.5-3美元的ARB高出了不少,甚至是慕尼黑法院计算的下限是专利池计算的上限。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上司法定价,还有更多的权利人可以在这个蛋糕下去分餐。

当然,此后这部分又进一步计算了Sisvel定价的的合理性:

为有利于被告,计算中一律采用最低数值(最低价格与最低ARB),即以50%笔记本/台式电脑与50%手机为基础,据此算出标准每1%价值0.065美元;10%对应单台0.65美元。

关于专利池费率与双边费率的关系,参见该案判决。需要补充的是,本庭认为:专利池费率原则上应当低于池内前三名权利人双边许可费之和,否则会激励市场主体绕开专利池。 以当下视角复盘,需要补充如下:

以当下视角复盘该案,部分假设会调整:手机基准价改为170 美元;ARB 比例不再完全采信被告主张,手机至少 4%,笔记本至少 3%。(新设定的数值必须处于经济现实的边界之内,就此可能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交事实主张)。由此得出以下数值:

手机:170 美元 × 4% = 6.80美元

笔记本/台式电脑:500 美元 × 3% = 15美元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首先得出合计 ARB 为 10.90 美元;再按现实情况将 80% 的销量归入笔记本 / 台式电脑类别后,手机 + 笔记本合计总 ARB13.36 美元,标准每1%价值0.1336美元;若标准占比15%,单台合理费率 2 美元。

在此背景下应当认定:即便对组合中的中国专利做15%折扣,专利池也远没有释放全部许可潜力。(即便最低价位产品组,测算值亦为0.867美元,即6.8美元的15%再打 5%折扣)



23:59  (Beijing) | 17:59 CEST, 11:59 EDT, 08:59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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