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诺基亚行政上诉

摘要: 作者:陆雨202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诺基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李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行终782号。基于本案争议的诺基亚涉案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本案也成为通信领域涉及说明书清楚及公开是否充分的一个比较少见的案例。本案纠纷发生于2022年,正值诺基亚与OPPO的全球诉讼关键期,但本专...
最高法院驳回诺基亚行政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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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雨



202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诺基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李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行终782号。基于本案争议的诺基亚涉案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本案也成为通信领域涉及说明书清楚及公开是否充分的一个比较少见的案例。本案纠纷发生于2022年,正值诺基亚与OPPO的全球诉讼关键期,但本专利无效请求人为自然人。

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系专利号200880119308.0、名称为“用于提供对兼容网络的检测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30日。2022年4月11日,李燕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2023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9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设置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及检测该同步序列的设想,未公开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也未记载基站如何发送、终端如何检测该同步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故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诺基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诺基亚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发明点在于多个网络使用相同同步序列,同步序列的生成、发送、检测属于现有技术,说明书无需记载;本专利方案可应用于未来系统和网络,已满足公开充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系统共存导致UE需搜索所有系统、造成操作延迟和功耗增大,其核心在于创建可适用于不同网络的统一同步序列。说明书虽记载同步序列需在带宽、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对准、符号时间块中的组织及序列调制等方面统一,但未给出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如何在不同网络中生成、发送和检测统一同步序列。诺基亚公司二审提交的3GPP标准等证据仅能证明同步序列的生成、发送、检测属于现有技术,不足以证明在不同网络中生成、发送、检测一个统一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为现有技术,也不足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度劳动即可实现。本专利说明书关于未来系统“仍保持与E-UTRAN兼容”的预设亦不能合理预期可适用于未来所有系统。现有网络如何支持本专利限定的同步序列,关涉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核心发明点,直接影响技术方案能否实现,说明书应对此充分公开。故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专利涉及无线通信网络中的小区搜索与兼容网络检测技术,旨在使用户设备能够高效检测独立于多个网络的同步序列,并通过控制信道信息块中的系统指示符确定网络发布版本及向后兼容性,从而减少多系统环境下的搜索延迟和功率消耗。该技术属于诺基亚在3G/4G及后续通信标准演进中的重要专利布局,可能应用于多模多频终端、基站设备及芯片平台,对提升终端接入效率和网络兼容性具有潜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最高法知行终7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NOKIATECHNOLOGIESOY)。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卡拉卡里大街7号(Karakaari7,ESPOO,FINLAND)。

代表人:杰瑞米·瓦克(JeremieVaquer),该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代表人:特穆·伊塔拉(TeemuItälä),该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淑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李燕。

上诉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李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诺基亚公司、名称为“用于提供对兼容网络的检测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李燕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9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诺基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2024)京73行初861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诺基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6月2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诺基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庞淑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飞、柴瑾到庭参加询问。一审第三人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用于提供对兼容网络的检测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诺基亚公司,专利号为200880119308.0,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30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1,其中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为:

“1.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包括:

检测系统同步序列;以及

响应于所检测的同步序列,对多个网络中一个网络的控制信道上的信息块进行解码,其中所述同步序列独立于所述多个网络,并且所述信息块包括指定所述网络的发布版本的系统指示符,其中所述系统指示符被设置以提供与所述多个网络中另一个网络的向后兼容性。”

本专利说明书[0004]段记载:“蜂窝技术的演进使得传统的蜂窝和本地业务领域部署扩展到家庭和社区。这导致不规则部署或出现adhoc网络(包括临时adhoc系统)。由于存在很多不同系统(以非常灵活和无规划的方式在同一频带中操作),所以用户设备(UE)的操作受到较大影响,因为UE并不一定知道其应当在给定频带上搜索哪些载波类型。因此,UE不得不搜索可能在其上操作的所有系统以及任何系统。此外,在其上操作的谱带、谱带分片(fragmentation)和频率的数量通常会增加。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操作延迟并且增大宝贵功率的消耗。值得注意的是,移动设备不仅针对初始接入来搜索小区,还在需要的时候,会针对潜在的移交和可能的系统间改变而主动搜索小区。”

[0005]段记载:“需要一种高效地提供小区搜索和小区检测的方法,其可以与已经开发的标准和协议共存。”

[0028]段记载:“根据某些实施方式,这些同步序列是系统独立的。换言之,可以在不考虑UE101能力的情况下,检测到这种序列。而且,对于系统或网络独立的同步序列而言,其特征在于:其带宽、其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对准、其在符号时间块中的组织以及其序列调制对于不同系统而言是等同的。根据有些实施方式,这些序列不依赖于系统本身。系统标识借助于除序列、序列族或其传输的系统特定组织之外的方式提供。根据有些实施方式,‘系统’表示标准及其实现的集合。‘网络’是同一标准的标准发布或发布混合的实现和部署。发布更新可以由软件更新或更新的硬件来逐步执行。”

2022年4月11日,李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了对于设置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以及检测该同步序列的设想,但是却没有公开具体的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的系统可能有不同的带宽以及载波中心频率,它们的同步序列的结构完全不同,编解码方式也不同,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笼统地记载了“对于系统或网络独立的同步序列而言,其特征在于:其带宽、其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对准、其在符号时间块中的组织以及其序列调制对于不同系统而言是等同的”,但是这样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却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设计出可以兼容不同系统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道现有网络如何支持这样的同步序列,不同标准下的基站是否都要专门设计一套独立的发射同步序列的软件或硬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如何发送这样的同步序列,采用何种频段、何种信道编码方式发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基站如何发送这样的同步序列,进而也不知道终端如何检测这样的同步序列。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同步序列”的具体实现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2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诺基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2024年5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实现同步序列的具体手段。说明书[0028]段明确记载了同步序列的构造要素,说明书[0056]段进一步记载了实现同步序列的具体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设计出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在工程上是能够实现的,并不存在实现上的困难。(二)被诉决定所声称的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并非实施本专利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应用场合而具体设计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独立于多个网络的同步序列的统一性的基础上确定控制信道,以通过该控制信道解码信息块来获取系统指示符,从而基于系统指示符确定网络的发布版本以及网络的向后兼容性。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网络的同步序列结构可以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不同的实际应用场合、具体设计要求而进行设置。设计一个同步序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实现的,至于现有的网络是否支持该同步序列,则是网络改进的问题,不能把同步序列的实现与现有网络如何支持这样的同步序列对等起来。现有网络未使用,不等于同步序列的设计不能实现。说明书公开了同步序列的编码方式,亦记载了利用频率和时间校正检测同步序列,在已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基站如何发射同步序列。(三)判断说明书公开充分与否,应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来予以考量。本专利说明书已给出了同步序列的构造要素以及具体实施方式,提供了足够明确的指引。依据上述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网络要求设计出相应的同步序列,而对于同步序列如何被现有网络支持的问题,是其改造或升级过程是否愿意采用本专利的同步序列方案的问题,而非本专利的同步序列是否被充分公开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按照本专利的教导对现有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未来系统设计过程中采用本专利所教导的兼容设计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燕一审述称:认可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存在很多不同系统,所以UE不得不搜索可能在其上操作的所有系统以及任何系统,这导致操作延迟并且增大功率消耗。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高效地提供小区搜索和小区检测的方法,该方法设置了独立于多个网络的系统同步序列,检测该系统同步序列,响应于所检测的同步序列,对多个网络中一个网络的控制信道上的信息块进行解码,从而得到指定所述网络的发布版本的系统指示符,由于采用了独立于网络的同步序列,这样的小区搜索可以与已有系统或网络兼容。

但是本专利提出的所述高效地提供小区搜索和小区检测的方法,不仅仅适用于未来的系统和网络,还适用于已有系统和网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已有系统和网络中,同步序列根据其特点、应用场景、系统标准的要求和兼容性等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同的设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记载了在已有系统和网络中使用本专利提出的同步序列,但是却没有记载已有系统和网络如何支持与其原有设置可能完全不同的同步序列,例如基站如何发送这样的同步序列,UE如何检测这样的同步序列,而这涉及如何实现该发明。

诺基亚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记载了“同步序列”的构造要素以及具体结构示例,并进一步认为设计一个同步序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实现的,而至于现有的网络是否支持该同步序列,则是网络改进的问题,不能把同步序列的实现与现有网络如何支持这样的同步序列对等起来。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同步序列需要在带宽、其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对准、其在符号时间块中的组织、其序列调制等方面进行统一,以及可以从已定义序列家族中的已定义序列集合的等同序列选择,可以认为同步序列的构造要素以及具体结构示例已经被说明书充分公开。进一步而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8]段的记载,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和实施方式设计需要基于以下核心要素展开,宽带固定、频率对准、符号时间块标准化等,权利要求1还强调同步序列要“独立于网络”,即需要在不同网络中通用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网络,且要保持以上参数在不同网络中的一致性。本专利说明书缺乏关于同步序列生成的具体描述,以及现有网络如何支持这样的同步序列,不同标准下的基站是否都要专门设计一套独立的发射同步序列的软件或硬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如何发送这样的同步序列,采用何种频段、何种信道编码方式发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基站如何发送这样的同步序列,进而也不知道终端如何检测这样的同步序列,亦即不知道如何在已有的系统和网络中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其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2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被诉决定的其他内容,诺基亚公司未提出具体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相关认定正确。

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诺基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提出在多个网络/系统使用相同的同步序列,而不是对同步序列的改进,例如同步序列的生成、实现同步序列的软硬件、同步序列的发送和检测方式。同步序列的生成、支持同步序列的软硬件、同步序列的发送和检测具体方式是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无需记载上述内容。(二)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能够实现在未来系统和网络中的应用,故本专利已经满足了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三)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同步序列生成及发送、终端如何检测这样的同步序列、现有网络如何支持这样的同步序列均有相关记载。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诺基亚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燕未陈述意见。

诺基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四份新的证据:新证据1为LTE标准3GPPTS36.211V8.0.0(2007-09)相关译文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新证据2为UMTS/WCDMA标准3GPPTS25.223V7.5.0(2007-09)相关译文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新证据3为UMTS/WCDMA标准3GPPTS25.211V7.3.0(2007-09)相关译文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新证据4为第601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上新证据1-4拟共同证明同步序列的生成、发送、检测是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同步序列结构确定同步序列的生成、发送、检测的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四份新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兼容所有系统,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充分公开。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专利授权确权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不应当被驳回或者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以上四份新证据均系未在专利无效行政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诺基亚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本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对上述证据应当予以审查。新证据1-3为3GPP标准,新证据4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三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在论理部分视情予以论述。新证据4并非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方案也与本专利不同,故对新证据4,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0006]段记载:“响应于所检测的同步序列……其中该同步序列独立于诸网络。”

[0024]段记载:“如图1所示,通信系统100包括与基站103通信的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101,该基站103是接入网{例如,先进IMT(IMTA)、WiMAX、3GPPLTE〔或E-UTRAN(演进的UMTS通用移动电信系统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或后3G、4G〕等}的一部分。”

[0032]段记载:“以E-UTRAN(演进的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为例,小区搜索过程如下。首先,UE101选择频率……接着,UE101针对选定频率搜索PSCH(主同步信道)(主同步)的波峰(此阶段需要约10ms)……随后,UE101针对选定的PSCH波峰搜索SSCH(辅同步信道)(辅同步)中的波峰(此阶段需要5-10ms)……”

[0035]段记载:“图1的系统100提供了与E-UTRAN和IMT-A的多个系统设计兼容的同步结构和小区接入设计。例如,UE101被配置用于解释来自主广播信道(P-BCH)或其他系统信息信道的系统指示(系统指示符或发布标志)比特字段。其他此类信道或系统信息块可以定义为在P-BCH上主信息块(MIB)的调度扩展。系统指示符指定参数化的适当操作模式。UE101可以确定是否接入给定发布支持的小区,或者是否继续搜索其他小区。”

[0054]段记载:“在兼容设计中,不同系统的同步布置却具有完全相同的带宽,以及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相同频率组成。此外,同步布置提供了符号时间块中的等同布置和从已定义序列家族中的已定义序列集合的等同序列选择。”

[0056]段记载:“图6是根据一个示例性实施方式、配置用于容纳未来系统的资源结构的示意图。……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同步结构完全遵从E-UTRAN,使得在(10ms帧的)给定时隙索引#0和#5处,为主同步序列(PSC)和辅同步序列(SSC)预留给定符号索引。”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授权确权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在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时,需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一loz诺基亚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同步序列如何生成及发送、终端如何检测同步序列、现有网络如何支持同步序列均有相关记载,且这些内容本身也属于现有技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4][0005][0028]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存在很多不同系统,所以UE不得不搜索可能在其上操作的所有系统,由此导致操作延迟且增大功率消耗。为此,本专利通过设置独立于多个网络的系统同步序列,检测该系统同步序列,并响应于所检测的同步序列,对多个网络中的一个网络的控制信道上的信息块进行解码从而得到指定所述网络的发布版本的系统指示符。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有的系统和网络需要有统一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现有技术中对于不同的网络如何构造适配于各网络自身的同步序列已有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网络的同步序列构造方式、检测方式均不同,而本专利的发明点及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核心即在于创建可以适用于不同网络的同步序列。对于本专利限定的这种适用于不同网络的同步序列,本专利说明书并未给出具体实施方式,未给出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其次,诺基亚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0028]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同步序列的结构。但[0028]段仅记载需在带宽、其相对于载波中心频率的对准、其在符号时间块中的组织及其序列调制等方面对不同系统的同步序列进行统一,并未给出本专利中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最后,诺基亚公司还主张本专利说明书[0032][0035][0054][0056]段明确记载了如何生成、发送、检测同步序列。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同步序列可以兼容所有网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的系统可能有不同的带宽以及载波中心频率,并且它们的同步序列的结构不同,编解码方式也不同。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段落仅记载了在E-UTRAN系统如何生成、发送、检测同步序列,但并未公开如何在不同网络中生成、发送、检测一个统一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经过度劳动,无法设计出可以兼容不同系统的同步序列的具体结构。诺基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1-3虽证明同步序列的生成、发送、检测是现有技术,但不足以证明在不同网络中生成、发送、检测一个统一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为现有技术,也不足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度劳动即可容易地在不同网络中生成、发送、检测一个统一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

第二,诺基亚公司主张本专利技术方案应用在未来系统和网络时能够实现,即证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说明书无需再记载现有系统和网络如何实现,且现有网络如何支持本专利的同步序列是产业实施的问题,并非说明书公开充分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56]段虽记载“图6是根据一个示例性实施方式、配置用于容纳未来系统的资源结构的示意图”,但本专利预设了未来系统“仍保持与E-UTRAN兼容”的前提。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目前的5G系统已与本专利适配的E-UTRAN系统在同步序列的构成、检测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更遑论未来所有系统均可与E-UTRAN兼容。故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该段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期本专利限定的独立于诸网络的同步序列能够应用在未来系统和网络。现有网络如何支持本专利中限定的同步序列,关涉本专利说明书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核心发明点,直接影响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故本专利说明书应对此充分公开,这并非仅是产业上能否实施的问题。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同步序列”的具体实现手段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度劳动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其发明目的,故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诺基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100元,无需退还,无需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刘炫孜

审 判 员 亓 蕾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美玲

技术调查官  傅   颖

书记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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