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专利代理机构被罚款111777元!涉及编造专利、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

摘要: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几则行政处罚信息。7家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款,共计被罚款111777元,涉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编造专利、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等。其中,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没款合计13860元。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罚款4845元。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没款合计38072元。安徽省仁正...
7家专利代理机构被罚款111777元!涉及编造专利、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
知识产权界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几则行政处罚信息。7家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款,共计被罚款111777元,涉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编造专利、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等。其中,

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没款合计13860元。

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罚款4845元。

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没款合计38072元。

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警告;罚款20000元。

安徽靖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警告;罚款10000元。

合肥吾知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警告;罚款5000元。

合肥洪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警告;罚款20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8NYJ165Q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邹×宝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39号

案件名称: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蚌埠文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49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386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收取他人支付的专利代理费,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材料的撰写和提交服务,在实质上履行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职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28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PAM1H4H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官×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38号

案件名称: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日设立,同年8月11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因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专利代报业务等违法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后,仍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28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845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仍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28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W2NM3D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訾×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37号

案件名称: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和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淮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服务等。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12760元;当事人在无实际研发投入及真实发明创造的情形下,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没款合计38072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招揽、承接专利代理业务,并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申请人的CPC端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无实际研发投入及真实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通过参考已授权同类专利、由工作人员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构成弄虚作假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28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D34EUH3B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56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15日设立,同年11月28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存续期间存在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受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市场主体委托,为该市场主体的客户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之规定,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21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靖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靖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P5E7N2U

被处罚单位合伙人姓名:魏×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54号

案件名称:安徽靖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靖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16日设立,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九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18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吾知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吾知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QE7P934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水×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53号

案件名称:合肥吾知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吾知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9日设立,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18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洪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洪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PKMD4C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徐×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52号

案件名称:合肥洪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洪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5月13日设立,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9月18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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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W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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