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局裁定三被告停止侵犯华为耳机

摘要:作者:黄莺2026年10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三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裁决:粤穗知法裁字〔2026〕4号、5号、6号。根据裁决,广州知识产权局责令三起案件的被告广州赫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聆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醒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耳机及其主体”(专利号:ZL202430367541.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耳夹式耳机(型号:...
作者:黄莺



2026年10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三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裁决:粤穗知法裁字〔2026〕4号、5号、6号。

根据裁决,广州知识产权局责令三起案件的被告广州赫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聆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醒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耳机及其主体”(专利号:ZL202430367541.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耳夹式耳机(型号:Coke T60)的行为,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此外,还责令广州赫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被诉产品与华为专利

此次被诉的Coke T60耳夹式耳机,主打的卖点就是IP联名,属于国产ODM贴牌耳机,硬件、模具、生产全部由国内电子厂完成。

根据裁决书,被请求人广州赫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在某平台开设名称为“FUNBEY纷贝的店”的网店,在某平台开设名称为“Coca-Cola/可口可乐”的网店,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Coke T60”的耳夹式耳机。其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出品方:广州赫之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被请求人系第83997703

和第88023913

商标的持有人,其委托案外第三方生产的“Coke T60”的耳夹式耳机的包装盒上标注第83997703的商标。

华为的这件外观专利申请于2024年,是一件2022年专利的分案申请,涉及一种耳夹式耳机的外观。

广州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后,将本案专利的设计1、设计3分别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逐一比对。发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耳机,产品种类相同;二者整体结构、外形基本一致,仅听筒、充电端、连接杆存在细微差异。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该细微差异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效果,易使一般消费者混淆,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以在后授权专利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因该专利申请日晚于本案专利,不能作为不侵权依据,抗辩不予采纳。

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耳机,构成专利侵权,裁决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库存产品不得再投放市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8月曾经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该外观专利具备可专利性。2024年10月,曾有位置请求人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但是在2024年11月就撤回结案了。

这显示出华为使用该专利维权已经不是第一起案件了。

全网下架?

截至目前,在主要电商平台京东、淘宝等均已无法搜索到涉案的该款产品。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虽然可以出现淘宝和京东涉及该产品的链接,但是点击进去已经显示为错误。

这说明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已经受到影响,是否是因为本次行政裁决的直接原因,尚有待进一步核实。但是从中国专利维权的现状来看,与美国很多专利侵权产品的下架处理都是类似亚马逊等主体完成的一样。中国如果能在行政裁决上积极执法,很有可能取得与美国亚马逊相同的效果。

这也是华为等主要公司通过专利行政裁决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快速、低成本的迫使侵权产品退出市场。

华为多方位在中国维权

华为是中国专利持有量最大的单一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华为也面临着日常的专利维权确保市场秩序和通过专利获得许可利润的内在需求。

因此,华为是中国在专利主动维权方面探索最为积极和主动的企业。过去几年,华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主动维权,专利行政裁决就是华为在积极推动和尝试的一个方式。且在华为与小米,华为与传音的诉讼中,专利行政裁决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华为还通过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实体NPE的方式在国内推动专利许可落地,其中这些NPE实体有的也是专利行政裁决的偏好者。

目前来看,华为系在中国展开的这一系列维权行动,并非只是服务于一家公司的利益,从长远来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助推剂。


23:59  (Beijing) | 17:59 CEST, 11:59 EDT, 08:59 PDT`

10:59  (Beijing) | 04:59 CEST, 22:59 EDT, 19:59 P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