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购买iPhone作为使用公开证据成功无效专利的典型案例

摘要:作者:黄莺使用公开,作为一种要求极高的证据要求,在中国专利的无效挑战中,出现的频率并不多,即使出现,能够最终成功的案例则是少之又少。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格力无效奥克斯压缩机专利(ZL00811303.3,决定号51688)时,尝试利用购买在专利优先权日前的在用压缩机来证明专利无效,整个流程包括公证保全、拆解,对内部压缩机电机结构进行勘验和鉴定等,但是该方式未被专利局合议组所采信。另外两个典型案...
作者:黄莺


使用公开,作为一种要求极高的证据要求,在中国专利的无效挑战中,出现的频率并不多,即使出现,能够最终成功的案例则是少之又少。
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格力无效奥克斯压缩机专利(ZL00811303.3,决定号51688)时,尝试利用购买在专利优先权日前的在用压缩机来证明专利无效,整个流程包括公证保全、拆解,对内部压缩机电机结构进行勘验和鉴定等,但是该方式未被专利局合议组所采信。
另外两个典型案例出现在热冲压成型钢的几个钢铁巨头之间的专利争夺。
一是宝钢挑战日本制铁的ZL201280016850.X专利,其使用公开取证包括从意大利当地购买二手菲亚特500,全程公证:购车、海运回国、车辆完整性核验、拆解B柱/防撞梁等热冲压件、材料检测;证明该车型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最终国知局合议组认可整套公证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采信该使用公开证据,宣告日本制铁该专利全部无效;是国内热冲压领域标杆的“海外购车使用公开”成功判例,入选国知局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二是蔚来、日本制铁等挑战浦项制铁的专利,其使用公开证据包括在日本购买首次登记2014年二手高尔夫7,公证购车、运输、拆解取样,检测车身热冲压件镀层/微观组织;举证高尔夫7在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构成使用公开现有技术。但是国知局合议组没有采信该购车使用公开证据,理由有取样位置存疑、无法确定所检测钢板就是车辆原厂基础钢板,产品同一性、时空分离带来的证明力缺陷等。
另外,2024年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典型案件决定汇编中,序号6-10的三件专利涉及使用公开,其中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有两起案例。
2026年10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661660号、662280号两份无效决定,专利权人是台湾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无效挑战者是荣耀公司,最终荣耀基于提供的使用证据成功将两件大立光的光学镜头专利无效了。
这两份无效决定中,以第662280号无效决定(星球)在使用证据的完整证据链,合议组的说理等方面最翔实,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收藏。

闲鱼购买iPhone的证据链条

涉案的是名为“塑料镜筒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ZL201310030229.5,该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12年11月13日,荣耀和深圳市中天半导体有限公司同时提出了无效请求。
在证据链上,荣耀提交公证书公证闲鱼购买5台iPhone 4S(2011.10.14发售)、3台 iPhone 5(2012.09.21发售)全过程及实物封存;其中3台收货包装完好,在苹果直营店现场激活,苹果内部系统核查无维修记录;搭配苹果官网发售新闻、行业研报、鉴定意见书及配套CNAS资质机构测试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
合议组采纳考量证据因素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及配套测试报告予以采纳,考虑因素包括:鉴定、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所用手机物证经公证封存,移交流转过程封条完好,物证同一性可确认。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CT检测设备晚于专利优先权日的异议,合议组认为,检测设备生产时间不改变被测产品的固有结构,镜头结构尺寸属于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业已形成的技术特征。

多台不同来源手机镜头检测结果能够互相印证;苹果手机存在多家镜头供应商,原装镜头存在多种结构,不足以推定镜头遭更换,仅有网络报道的翻新风险,亦不能证明该8台手机镜头实际经过维修替换。

据此认定该批iPhone镜头构成本专利的使用公开现有技术。

区别技术特征及创造性评述

本案以iPhone 4S/iPhone 5使用公开的镜筒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三个成型浇口痕,浇口痕设于外环部且环绕镜筒中心轴呈对称分布。专利权人抗辩,该特征与Dmax、Df/Dr参数相互协同,解决微型镜筒注塑厚度不均、强度低的问题。合议组未予采纳,认为Dmax是微型镜筒的尺寸限定,Df/Dr比值主要由内部光学系统决定,二者和多浇口设计不存在协同关系,该区别特征实际实现的技术效果为提升镜筒强度与成型精度。

另外,注塑领域公知常识表明,多浇口虽会产生熔接线,但可缩短熔体流程、降低注射压力,改善制品翘曲,提升圆形件圆度与精度,本领域并不存在微型镜筒必须采用单浇口的技术偏见。同时日本专利证据1.5公开小型镜头镜筒采用周向对称多浇口,保障镜筒强度与尺寸精度,提供明确技术启示。面对微型镜筒更高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单浇口的手机镜筒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启示,设置至少三个轴对称布置的浇口,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参数特征的显而易见性

在这两起案例中,大立光的专利创新之处还包括对于参数的限定。例如在另外一个“光学塑料透镜”的案件中,涉案的权利要求主要特征是以参数距离限定的关系式,如下:

合议组基于使用公开证据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述透镜P2的区别在于:ET2/ET1<1.0、CT/ET1<1.0,其中ET1为本专利定义的光学有效部的边缘厚度,ET2为连接部的一厚度限缩区域具有的一最窄厚度。

在最终认定是否符合创造性时,合议组直接认定ET2/ET1<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案例也再次证明,参数特征为发明点的专利,在目前专利局和法院层面,都面临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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