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甄
欧洲专利局(EPO)异议部门近日决定撤销视频技术公司DivX持有的EP4213033专利。此前,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庭于2026年9月15日认定该专利有效、Netflix构成间接侵权,并据此签发了覆盖UPC 18个成员国的禁令。
同一件欧洲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与欧专局的异议程序中得出相反的结论,引发流媒体行业多方关注,也为DivX与Netflix旷日持久的流媒体专利纠纷蒙上一层迷雾——当专利有效性仍存在实质争议时,法院颁发和执行禁令是否应当更加审慎,值得进一步讨论。
18国禁令签发后,EPO撤销涉案专利
本案争议涉及的EP4213033专利,名为“具有渐进播放功能的视频分发系统”。DivX于2023年2月15日提交该分案申请,2025年5月7日获得授权。其技术内容主要涉及视频尚未完全下载时,播放器如何响应快进、倒退和跳转指令,调整数据请求并利用已有下载数据。
授权公告后20天,DivX便于2025年5月27日向UPC慕尼黑地方分庭提起侵权诉讼,指控Netflix向用户提供的相关软件侵犯其专利。随后,Netflix否认侵权,并就该专利的有效性提起反诉。
2026年9月15日,慕尼黑地方分庭第二合议庭驳回Netflix的反诉请求,认定按授权文本维持专利有效。法院认为,Netflix援引的现有技术不足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相关技术文献组合、进而得到涉案技术方案的动机。在侵权问题上,法院认定,Netflix软件及其集成的Cadmium播放器能够实施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构成间接侵权。
法院据此颁发了覆盖18个成员国的禁令,并要求被告五家实体——Netflix Inc.、Netflix International B.V.及其德国、意大利和法国子公司停止向这些国家用户提供涉案播放软件。Netflix须披露涉案软件的开发与分销渠道、下载及预装数量,并提交与涉案行为有关的成本、利润等账目,法院还判令Netflix对授权日起的相关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若违反禁令,将面临每日不低于5000欧元的强制金。
此外,对于Netflix要求DivX提供执行担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EP4213033专利剩余有效期限已不足18个月,且Netflix未充分证明未来追偿存在实际困难,要求担保可能妨碍DivX在剩余保护期内行使权利。
统一专利法院(UPC)与欧专局(EPO)的分歧,在判决之前已经显现。EPO异议部门于2026年7月3日出具初步意见,对专利创造性提出质疑。原被告双方随后向UPC提交相关意见,UPC在判决理由中回应了这份意见,但最终没有接受EPO的分析,认定专利有效。
判决发布后,EPO异议部门正式决定撤销该专利。DivX仍可就EPO的撤销决定向技术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不过此次撤销决定并不能阻碍禁令的执行。
此外,Netflix也已向UPC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次UPC交锋之前,Netflix与DivX已在德国法院经历过一轮“禁令在前、专利被无效在后”的情形——2022年,DivX曾依据EP3467666在曼海姆地区法院取得针对Netflix的禁令,2023年,EPO撤销这项专利,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随后中止了相关禁令的执行。
一纸禁令的分量,制造企业先承其重
关闭一项功能,未必就要停止整个平台的服务。流媒体业务的这一特点,为Netflix应对专利禁令留下了一定空间。Netflix可以通过调整业务功能、关闭涉案功能等措施,在应对禁令执行的同时提起上诉,等待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
但从UPC的案件分布来看,专利诉讼的主要被诉群体是制造企业。GreyB统计显示,2026年上半年,医疗健康和电子领域合计约占UPC诉讼程序的47%,三星、高通等企业位居高频被诉名单前列。[1]对于制造企业,一纸禁令可能引发产线停摆、产品下架,对其经营造成更为直接的冲击。
如果涉案技术涉及硬件结构、关键元件或制造工艺,更换设计之后,还要完成测试验证、供应链重组与生产线切换。已经进入仓储和销售渠道的产品,则可能需要返工或下架。在替代产品能够交付之前,企业还要承担库存积压、订单延误和客户流失的压力。
这意味着,制造企业在UPC陷入专利纠纷、面临禁令时,可能尚未等到专利有效性的最终结论,就已承担沉重的经营损失。尤其是在更新换代较快的消费电子产业,短短几个月的停售就可能让企业错过新品上市窗口或主要销售季。即使专利最终被撤销,禁令造成的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损失也难以弥补。
2025年4月,UPC曼海姆地方分庭认定柯达侵犯富士胶片EP3511174专利,颁发德国禁令,并驳回了柯达的专利撤销反诉。同年7月,曼海姆分庭又就该专利英国部分作出侵权判决,将禁令延伸至英国。柯达随即在德、英两大市场停止销售涉案印刷版材。2026年1月,曼海姆分庭又以柯达未充分履行信息提供与召回义务为由,对其追加172万欧元的强制金。
然而在2026年6月,UPC上诉法院宣布撤销一审侵权判决:上诉法院仍按修改后的文本维持专利有效,德国禁令因柯达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而被撤销,英国禁令则因富士胶片未能证明英国法下的共同侵权而被撤销。从德国一审禁令作出到上诉改判,相隔14个月,在此期间,柯达相关产品在两个主要市场被禁售近一年,并承受着高额罚款带来的现金流与合规压力。
在法律上有机会胜诉,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商业上承受得起等待禁令撤销的代价。对于需要维持连续生产、履行交付义务的制造企业,尤其是现金流有限的中小企业,这种等待可能更加艰难。因此,当无效程序尚在进行时,UPC和德国法院颁发禁令或许宜更加审慎,否则一纸禁令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误伤。
UPC禁令制度是否应当为制造企业“踩下刹车”?
从德国法院到UPC,DivX与Netflix的两轮交锋展现出相似的轨迹:DivX先赢得禁令,涉案专利随后却被EPO撤销。
此次UPC判决前,EPO已对专利创造性提出质疑,但法院仍独立认定涉案专利有效、Netflix构成侵权,签发了覆盖18国的禁令,且未要求DivX提供执行担保。这正是本案值得进一步审视之处:当专利无效程序尚在进行、甚至异议部门已出具不利于专利有效性的初步意见时,法院在颁发禁令时或许应当更加审慎。
EPO出具倾向于专利无效的初步意见,并不当然意味着UPC应当拒绝禁令。UPC有权独立判断专利有效性,专利权人也有及时制止侵权的正当利益。但当专利有效性风险已经显现,法院仍有必要充分衡量立即颁发和执行禁令可能造成的商业后果。
笔者认为,在EPO已提出具体不利意见、且预计近期作出决定时,UPC应更认真地考虑中止诉讼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以待EPO作出决定。《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33(10)条已经允许法院在预计EPO将迅速作出决定时中止程序。具体是否中止,可结合EPO程序进度、有效性争议的实质,以及延迟救济对权利人的影响进行个案判断。
即使决定颁发禁令,也应更充分地考虑执行担保。本案中,法院认为Netflix未充分证明未来追偿存在实际困难,并考虑了专利剩余保护期较短对DivX的影响。但在权衡担保负担与权利执行效率时,也应重视被告可能遭受的执行损失,以及日后获得赔偿的现实可能性,合理确定担保的金额与形式。
一纸禁令,可以在瞬间改变市场格局,而通过上诉撤销禁令或申请后续司法救济却需要漫长的时间。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平衡的实践中,统一专利法院应充分运用中止程序、执行担保等现有工具,为这一“时间差”保留必要缓冲,以减少禁令对实体产业造成难以弥补的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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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甄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