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产品不能实现专利的某个发明目的,是否还构成侵权? | 知识产权洞察第247期

摘要: 第247期跟踪最新法规和案例,引航知识产权实务一、问题的提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明目的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条就规定了“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
被诉产品不能实现专利的某个发明目的,是否还构成侵权? | 知识产权洞察第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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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期
跟踪最新法规和案例,引航知识产权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明目的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条就规定了“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涉案专利记载了多个发明目的,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其中某些发明目的,此时,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呢?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件入库案例,就关注到该问题。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产品采用了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三明治”结构,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缩减移动终端厚度的发明目的,因此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则认为,这种解释不当增加了权利要求未记载的限制条件,是对权利要求的错误解释,最终改判相关产品构成侵权。

这一案例对于如何运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本文将简要介绍该案例,并在文末总结相关实务启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北京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8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6.12 更新

裁判要旨:多个发明目的并存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重要作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不需要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能以应当同时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作限缩解释。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201420407833.5、名称为是“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及有此电连接器的移动终端配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主要涉及“手机背夹电池”等配件产品,可以简单理解为:通过一个连接器,将手机与背夹电池等配件连接起来,实现电连接。

保护手机延长续航,图拉斯iPhone背夹电池_新浪众测

涉案产品的示意图片,并非本案实际被诉产品,图片来源于网络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指出,传统电连接器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插头的插入方向与插座的容纳方向相互垂直,影响用户的使用习惯;二是插头引脚沿水平方向延伸,占用较多空间,导致配件尺寸较大;三是插头、电路板与插座分布在相对两侧,形成类似“三明治”的结构,使整个配件较厚。

针对这些问题,涉案专利对电连接器的引脚结构和布置方式进行了改进。例如,插头110的第一引脚部1102从插入部1101末端引出后,先沿垂直方向延伸,再沿水平方向向插头110前端延伸;插座120的第二引脚部1202则从容纳部1201末端引出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这些设计旨在改善连接器的使用方式,并减少连接器及配件占用的空间。

涉案专利附图3 立体结构示意图

涉案专利附图4 剖面图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插头,所述插头具有插入部和第一引脚部,所述插入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一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电路板与插头、插座之间必须采用何种具体布置方式,也没有明确排除“三明治”结构。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S1、S5、S6、S7、S11型号的背夹电池产品采用了说明书所指出的“三明治”结构,未能实现缩减配件厚度的发明目的,因此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仅认定S10、S10pro型号的产品构成侵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具有多个发明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电连接器结构能够解决背景技术记载的第一个问题,即插头与插座方向不一致,以及第二问题,即插头引脚布置占用空间等问题,已经实现了涉案专利的部分发明目的。至于进一步缩减配件厚度,可以通过调整电路板的布置方式实现,但权利要求并未将这种布置方式限定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仅因被诉产品采用了“三明治”结构,就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一审判决将“三明治”结构排除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外,系对权利要求的错误解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全部型号的被诉产品均落入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摘录: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果侵权成立,被诉侵权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某2公司上诉主张S10和S10某某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为该两款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所述插入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一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从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电连接器”部件,被诉侵权产品“柔性线路板”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引脚”,被诉侵权产品“电触点”属于某某软质排线的其中一个结构。某1公司则上诉主张,S1、S5、S6、S7、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并不排除“插头+电路板+插座,依次层叠”的三明治结构,一审判决不当限缩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电连接器”、其“柔性线路板”与“第一引脚部”是否构成等同、是否具备“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水平方向延伸第二距离”的技术特征以及电触点与引脚关系的争议,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详尽评述,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S10和S10某某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12、13保护范围的结论,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S5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二审查明,S5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电路板设置在插座的末端,与S10、S10某某型号的电路板相同,与S7型号“插头+插座+电路板,依次层叠”的结构不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如前关于S10、S10某某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论述,S5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S1、S6、S7、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插头、电路板、插座形成的“三明治”结构使得移动终端具有较大厚度的缺陷,从符合发明目的的原则出发,认为“插头+电路板+插座”或者“插头+插座+电路板”依次层叠的“三明治”结构应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代替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原则上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但是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内容含义清楚、明确,对于电路板与插头、插座具体设置位置并未作出限定。经比对,S1、S6、S7、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该四款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至于电路板的安装位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作出限定,被诉侵权产品关于电路板的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结论。退一步讲,即便按照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进行解释,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也符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解决三个技术问题:电连接器的插座方向与移动终端插座方向相异影响使用习惯,插头引脚部沿水平方向延伸导致移动终端尺寸过大以及插头,电路板与插座形成三明治导致移动终端厚度大的问题。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12通过“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分别解决了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电连接结构具备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解决前两个技术问题,符合涉案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虽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在权利要求1、12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采取将电路板与插座水平连接的方式,从而进一步减少移动终端的厚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该种连接方式的移动终端才落入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移动终端产品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取电路板的布置方式。一审判决将“三明治”结构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系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错误解释,亦违背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某2公司所称的禁止反悔,专利权人某1公司在相关专利无效程序中并未放弃采取所谓“三明治”结构移动终端的技术方案,故本案并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适用空间。

综上,S1、S5、S6、S7、S10、S10某某、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均具备某1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错误适用合目的解释方法,不当限缩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违反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三、实务启示

1. 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专利权人如果为克服背景技术缺陷而明确舍弃背景技术中的某种技术方案,不能再通过等同侵权将具有相同缺陷的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如果本案的权利要求1就是要解决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插头+电路板+插座”所形成的“三明治”结构所存在的配件较厚的技术问题,并在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将电路板与插座水平连接的改进的结构特征,而被诉产品仍然采用了现有技术中的“三明治”结构,此时,显然不应再将采用“三明治”结构的产品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记载多个发明目的,并不意味着每项权利要求都必须实现全部目的;如果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实现某项发明目的相关的技术特征,则该项发明目的就不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额外的影响。例如, 本案说明书记载了三个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12所限定的结构已经能够解决前两个问题,虽然进一步调整电路板与插头、插座的连接方式可以减少配件厚度,但权利要求并未将这种布置方式限定为权利要求1、12的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因为被诉产品未实现缩减厚度这一发明目的,就否定其已经具备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事实,否则将违背“全面覆盖原则”。

3. 专利撰写时,较佳的方式,可以区分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与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进一步改进。 当一项发明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明确不同技术特征与相应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例如,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明确其解决主要技术问题;对于进一步改善性能、实现附加效果的技术特征,可以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作进一步限定,并在说明书中解释该附加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这样在阅读说明书之后,就可以更加明确认定各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方便进行创造性的答辩。

-End-

本期作者:大岭律师团队 郝政宇律师

*这是本栏目第247篇文章,由大岭律师团队成员在百忙之中撰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执业的律所无关。如果您对本期内容感兴趣,欢迎点击最下方的收藏、在看、点赞或分享到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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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律师团队简介


大岭律师团队为郝政宇律师领衔的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郝律师现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郝律师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他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专利审查和复审工作,此后,他在多家知名律所执业,主要业务涵盖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郝律师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曾代理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专利侵权案件、大唐移动与三星专利许可项目、科大讯飞与网易有道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上述项目入选《商法》2024年及2025年年度杰出交易大奖。目前,郝律师担任寒武纪、佰维存储、经纬恒润等十余家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顾问,并担任北京、深圳、烟台、宁德、绍兴等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郝律师曾获评《亚洲法律杂志》ALB 2026年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2026年《知识产权管理》MIP“专利之星”、2025年ALB“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等奖项,并连续入选钱伯斯Chambers、Legal 500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推荐榜单,主编《专利侵权风险防控—FTO分析实务指南》《科创板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指南》《专利分析——方法、图表解读与情报挖掘》等专著。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知名院校,拥有多年的专利代理、专利审查或企业法务经验,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收获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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