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算法创新、数据训练与模型输出的深度耦合,对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技术秘密保护、数据权益保护以及技术事实查明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其第14条至第18条对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确权、涉人工智能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涉人工智能数据使用行为以及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作出规范;同时,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模型参数的商业秘密保护等司法实践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留白”。本文在分析意见所提出的涉人工智能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观点及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意见并未涉及的涉人工智能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争议,进而提出新意见背景下人工智能企业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总体建议,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发。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数据权益,技术事实查明
1、专利授权确权:客体适格性完整性与主体资格合规性的二维考察
2、技术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研发特点+合理努力”为审查框架
3、数据使用行为:从“汇编作品—商业秘密—数据专条—反垄断—运行安全”的分层保护体系
1、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与“实质性贡献”的查明
2、模型参数与训练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边界
3、人工智能生成证据的双刃剑效应与虚假证据规制
1、研发端:建立辅助发明贡献记录制度与专利申请自检机制
2、合同端:以“合理努力”为主线重构技术合同关键条款
3、数据端:部署分层保护策略与技术管理措施
4、诉讼端:构建技术事实应对与证据管理的常态机制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周加海、司艳丽、秦元明、贾玉慧、张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载于《法律适用》2026年第11期。
【2】张鹏:“人工智能创新的著作权制度回应与法律实践动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7、12条为切入点”【EB/OL】,载于“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2026年10月1日。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人为本 智能向善——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2026年9月9日。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2024年12月31日发布。
【5】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4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3/art_74_202560.html 。
【6】如前注。
【7】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37303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案入选“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十大案件”专栏,2024年8月13日。
【8】Thaler v. Vidal, 43 F.4th 1207 (Fed. Cir. 2022), cert. denied, 143 S. Ct. 1783 (2023).
【9】Thaler v 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 [2023] UKSC 49.
【10】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89 Fed. Reg. 10043 (Feb. 13, 2024).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1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15】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431.html (2026年10月3日最后访问)。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
【17】参见“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EB/OL】,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441.html (2026年10月3日最后访问)。
【18】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
【19】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89 Fed. Reg. 10043 (Feb. 13, 2024).
【20】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37303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案入选“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十大案件”专栏,2024年8月13日。
【21】参见崔国斌:“新酒入旧瓶:企业数据保护的商业秘密路径”【J】,载于《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
【22】参见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J】,载于《知识产权》2022年第4期。
【23】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
【24】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张鹏 蔡佳茏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与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比较与选择
作者:张鹏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