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3期
目次
一、当我们讨论AIGC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二、著作权法提供的创作激励
三、AIGC邻接权的具体困境
四、“准作品式”邻接权的共性缺陷
五、代结语: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通盘考虑
摘要:著作权法已经向用户提供了利用AI生成内容的可观激励,并不存在系统性的激励空白。在此情况下,增设邻接权的边际激励收益有限,而过度类型化及妨碍公众自由的制度成本却不容忽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是“准作品式”邻接权,其认知经济性不佳,且与著作权的界限不明。该邻接权构造存在内生矛盾:它与著作权的区别越明显,越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也越容易出错。在用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创作激励与使用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应由著作权规则独占评价,避免陷入由著作权、邻接权甚至反法一般条款共同规制的“碎片式”境地。在未来,各类文艺成果都将包含或多或少来自人工智能的贡献,增设邻接权将波及几乎所有文艺成果的界权,必须慎重。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最低限度创造性;兜底规范;认知经济性
假设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都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本文所称“著作权”,指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邻接权),那么为AIGC设定邻接权或许尚有讨论空间。但是,上述假设并不成立。经过数年讨论,著作权法学界如今至少已经接受了“线性修改构成汇编作品”理论。这意味着,用户不仅可以直接以汇编作者身份行使排他权,还可以通过操纵该理论来将几乎所有希望获得保护的AIGC转化为其“汇编作品”。在此背景下,并不存在需要邻接权予以填补的激励空白,因此增设邻接权并无必要性。此外,增设邻接权还容易导致不必要的负面后果,包括过度类型化和过度限制公众行动自由,不可不察。
著作权有能力实现激励创作与公众自由之间的平衡。在人工智能(AI)时代,实现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前AI时代无异:以激励必要性为准绳、以客观识别性为前提、以公众对文艺内容的认知为辅助、以“最低限度创造性表达”为教义呈现。著作权法并非向主张者单向赋权的制度,它同时还承担着确保公众自由的重要职责。当AIGC的受控性由著作权独占宣告时,公众只需要避让由著作权设置的唯一行动自由边界即可。
但是,倘若增设邻接权,那么公众还需要同时关注由邻接权设定的第二条行动自由边界,以及该边界与著作权边界的关系。这对公众而言殊为不便,换来的激励边际效果却十分有限甚至接近于零(具体范围取决于对AIGC作品的解释)。邻接权的制度性价比乏善可陈,这恐怕是《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以下简称“《可版权性报告》(2025)”]认为“并无证据表明(the case has not been made),应当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设专门权利”的原因。
尽管增设邻接权的建议不可取,但它反映了向AI用户提供产权保护的道德直觉——哪怕用户贡献的性质存疑,或者数量有限。此种道德直觉值得认真对待。它要求我们在为AI用户的排他权设计规则时,将各式兜底建议一并纳入考虑,予以统筹规划。一方面避免在解释“作品”概念时忽略兜底冲动,另一方面也避免在兜底时无视“作品”概念能够发挥的作用。本文意在增进如下共识:AI创作者与AIGC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案应由著作权规则独占给出,而非由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原则条款等其他手段碎片化地叠加设定。
为推进共识,本文将剖析AIGC邻接权兜底路径的不合理之处。为此,本文将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首先说明著作权制度已经为AIGC创作提供了相当激励,并不存在需要邻接权填补的系统性激励空白;其次展示AIGC邻接权面临的具体设计困境,包括权利客体标准缺乏稳定性、权利内容配置失衡、法定许可安排失当以及制度运行边界难以识别;最后揭示“准作品式”邻接权的共性缺陷,包括缺乏必要性、导致过度类型化、保护力度不合理以及给公众自由造成不当限制。
上述分析旨在表明:在AIGC语境中,并不存在系统性的激励空白。即便在探索AI“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恰当位置的过渡阶段尚存零星的激励空白,政策制订者的努力方向也是进一步释放“作品”概念的潜力,而不是动辄考虑增设“准作品式”的邻接权。增设邻接权不仅难以改善激励结构,反而可能因制度边界的叠加与不确定性的增加,削弱著作权法在激励作者创作与保障公众自由二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来之不易的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AIGC邻接权”,仅指以用户为权利人的邻接权制度。至于以机器为权利人的邻接权,不在讨论范围内。在AIGC可版权性讨论的前一阶段(大约从2017年至2023年),讨论常常从“机器主张权利”的视角展开,因而,否认AIGC可版权性者也以机器享有邻接权作为兜底方案。
本文不关注机器的AIGC邻接权方案,理由在于,尽管AI的研发成本可能很高,但文艺类AI通常具有通用性,其研发投资可以通过低边际成本的AIGC生产而被平摊至极低水平,不足以支撑著作权的界权成本。激励AI研发的恰当工具是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程序或者合同等制度,因为它们激励的对象是AI而非AIGC,其界权成本不被摊薄。著作权并非激励机器研发的恰当工具。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至迟从2023年用户开始推动版权登记和侵权主张起,AIGC可版权性的讨论便越来越清晰地呈现为用户视角。与之相应,近年来的AIGC邻接权讨论也主要针对用户主张而展开。本文的所有分析将均从用户的视角展开。
01
当我们讨论AIGC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在讨论AIGC邻接权时,有必要首先澄清“AIGC”的含义。只有在正确认识AIGC范围的基础上,才能理解AIGC邻接权对文艺秩序的影响程度。倘若AIGC在文艺成果中的占比有限,则即便AIGC邻接权方案存在疏漏,后果亦属可控;但是,倘若AIGC邻接权的影响有可能波及未来的整个文艺领域,则提出建议时自然必须慎重。因为,AIGC在文艺成果中的占比越高,AIGC中可能落入邻接权的范围越大;AIGC邻接权与著作权之间的界限越模糊,AIGC邻接权方案对整体文艺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考虑到AI技术越来越深的渗透率,以及“AIGC作品”与“AIGC邻接权”各自边界的争议性,我们有理由担忧,一旦引入AIGC邻接权,则未来绝大多数文艺成果都面临着在著作权法之外再次通过邻接权分析框架检验的额外任务。
AIGC将在未来文艺成果中占据主流,重要原因在于其低门槛。按照美国版权局的标准,只要“包含超过微不足道的、来自AI生成的内容”,便属于AIGC。《太空歌剧院》案复议决定书第一段总结了拒绝用户版权主张的核心理由,即争议图片“包含超过微不足道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超过微不足道的机器生成内容”的顾虑还体现在2025年的《一片美国奶酪》案(以下简称“《奶酪》案”)中。该案中,美国版权局的立场大幅软化,允许作者在“用户贡献”与“AI贡献”密不可分的情况下主张著作权,但其软化仅到承认“汇编作品”的程度,仍然要求将所有“AI生成内容”都排除在主张范围之外。针对“汇编作品”定性的内生悖论,后文将予以阐述。美国版权局的上述决定说明它将所有“包含超过微不足道的机器生成内容”的文艺成果均视为AIGC,与纯粹的、彻底的、丝毫不包含机器生成内容的文艺成果区别对待。
我国司法、行政和商业实践中的AIGC同样遵循“包含超过微不足道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准。在李某锴诉刘某春案(以下简称“《春风》案”)中,原告输入了百余个提示词,并设定了随机种子参数、实施了人机多轮互动。在林晨诉杭州高斯气膜有限技术公司等案(以下简称“《伴心》”案)中,原告除了设定提示词与参数,还实施了少量浅度的局部修改。在“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品”案中,原告设定了“六组提示词”。这些个案中的用户贡献程度存在差异,但都被视为AIGC。按照“绝对控制说”的理解,只要AI不是如同“纸和笔一样的消极创作工具”,生成内容便落入AIGC的范畴。
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3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该条同样强调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至于利用程度是高是低、人机贡献比例孰大孰小、哪方发挥主导地位等,均未设定门槛,因而构成严格的标识要求。某些人工智能公司在用户交互界面上将所有输出内容——哪怕只是用户要求修改错别字、或者语音转录的内容——均标注为“内容由AI生成”,也反映了AIGC认定的宽泛性。
在未来的文艺市场上,恐怕所有的视频、音乐、网文、图片与编程都将或多或少地包含AI贡献。这意味着AIGC邻接权将成为几乎所有文艺成果在界权时必须考虑的制度。不同的AIGC邻接权对“作品”边界的理解不同、对邻接权边界的理解也不同。按照对“作品”解释最为严格的理论,只要沾染上AI贡献,生成内容便无法构成作品。
按照这种理解,未来的文艺成果将主要落入AIGC邻接权的调整范围。即便是对“作品”理解得较为宽松、接受线性局部修改构成汇编作品或者非汇编作品者,甚至进一步抬高AIGC门槛、仅将AI贡献达到特定高度的文艺内容视为AIGC者,仍需面对巨大比例的文艺内容属于AIGC这一问题。这意味着需要针对天文数字的AIGC澄清其中哪些是用户可以主张排他权的AIGC、哪些是用户只能主张邻接权的AIGC、哪些是处于公有领域的AIGC。哪怕并不存在需要AIGC邻接权来填补的系统性激励空白,AIGC邻接权的存在本身便意味着每个AIGC都需要纳入邻接权的框架下检视一番。AIGC邻接权绝非“查漏补缺”的制度,而是一旦引入便会对整个文艺秩序造成巨大影响的规则。在讨论是否引入前,我们应该对此存有清醒的认识。
02
著作权法提供的创作激励
正因为AIGC邻接权一旦引入将对整个文艺秩序产生广泛影响,其制度正当性必须以充分的必要性为前提。而只有在理解著作权法激励力度的基础上,才能判断邻接权是否必要。本部分的研究将表明:随着美国版权局在2025年年初终于承认人机深度互动的AIGC构成作品,用户已经能够较为轻松地通过著作权来获得排除他人使用AIGC的支配力。
(一)“绝对控制说”严苛版束缚下的著作权激励空白
在美国版权局发布《可版权性报告》(2025))并修正《一片美国奶酪》(以下简称“《奶酪》案”)登记决定之前,美国版权局通过具体案件明确接受的用户排他权主张仅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输入作品且该作品能在输出中被识别(Zarya案中的“故事生连环画”或者Suryast案中的“图生图”),二是针对AIGC进行传统意义上的选择或安排(Zarya案中从多幅AIGC图片中选择18幅并予以编排)。在前一种情形下,用户可以通过输入作品控制AIGC;后一种情形下,用户可以通过行使汇编著作权来控制被汇编AIGC构成的整体。
两种情形的共性在于:用户的著作权主张以能够单独识别、清晰分离的纯粹人类贡献为基础。即便完全没有使用AI,用户所付出的独创性贡献也将为其带来排除他人使用最终成果的权利。美国版权局仅允许用户就纯粹源自人类的贡献主张版权,严禁用户主张纳入任何人机协同产出的信息。因此,针对人机单轮互动或者暗箱多轮互动的“文生图”,无论提示词多么详细、也无论人机互动多少轮,美国版权局均拒绝承认用户的排他权。本文将上述美国版权局在2025年之前的做法,称为“‘绝对控制说’严苛版”,以与下述“‘绝对控制说’宽松版”相区别。
正是出于“用户必须绝对控制权利主张对象”的要求,才有《太空歌剧院》案复议决定书第一段对于拒绝登记理由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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