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4日。外国实体侵害中国商业秘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商务部可采取限制进出口与投资、限制入境、罚款等措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传真010—65198...
商务部就《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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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4日。外国实体侵害中国商业秘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商务部可采取限制进出口与投资、限制入境、罚款等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传真
010—65198997

二、电子邮件
tfszcc@mofcom.gov.cn

三、信函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传真首页、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4日。

附件|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0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02第二条 适用范围

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实施侵害中国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本规定: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现实威胁。

03第三条 基本定义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04第四条 职责分工

商务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通报。

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05第五条 采取措施

外国实体实施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商务部可以决定对相关外国实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

(二)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三)限制或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有关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

06第六条 调查和举报

外国实体实施本规定第二条相关行为的,商务部有权决定对其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行调查。

商务部决定调查的,外国实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外国实体可以陈述、申辩。外国实体不配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获得的事实作出决定。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就外国实体侵害商业秘密相关事宜向商务部提出建议或者举报。

07第七条 变更和取消

被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措施的外国实体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侵害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变更或取消有关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的事实和理由。

商务部可以根据外国实体申请或者实际情况组织评估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维持、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措施。

08第八条 对外公告

商务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出有关决定的,应当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9第九条 申请豁免

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措施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或者提供相关物项。

10第十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根据商务部2026年10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及附件《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整理,意见反馈截止于202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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